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民初679号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B区2栋17层5号。
法定代表人:丁昌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王灵辉,均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市小靓蒸虾店,住所地大冶市金湖大道58-1号。
经营者:王亲周,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冶市小靓蒸虾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大冶市小靓蒸虾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为1416元,由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