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6知民初165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博华纸制品加工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沿村1区172号。
经营者:杨京京。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博华纸制品加工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