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182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占锁,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占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