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3民初76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1栋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道秀,女,1945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颜玉华,女,1962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道秀、颜玉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颜玉华的起诉,并将诉讼请求中对被告颜玉华的权利主张撤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颜玉华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人民陪审员 李满来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法官助理李芳丽书记员刘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