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西山区亮双副食店。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金碧路富邦花园商铺北区5号。
经营者:鲍冲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彬,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哲颖,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亮双副食店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的(2019)云0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昆明市西山区亮双副食店对于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均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