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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方武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4613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方武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方武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4613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武彬,男,汉族.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律师费用50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武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15000元;

二、驳回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负担方武彬。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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