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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烟台潘多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02民初4359号
案件名称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烟台潘多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烟台潘多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4359号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新世嘉大厦4号楼136室。

法定代表人:钱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明,山东舜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琪,山东舜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潘多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孙元松,总经理。

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潘多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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