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民终2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城市金钥匙开锁服务中心,经营场所邹城市岗山路958号。
经营者:张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山东佳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广丰工业园广善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梁益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相国,山东道义为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邹城市金钥匙开锁服务中心与被上诉人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9)鲁0881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城市金钥匙开锁服务中心于2020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邹城市金钥匙开锁服务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上诉人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邹城市金钥匙开锁服务中心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上诉人邹城市金钥匙开锁服务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