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35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涪城区馋锦记快餐店。
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6号长虹国际城二期北区33栋3层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03MA68X5W02C。
经营者:肖洪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涪城区馋锦记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吴波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撤回了对被告绵阳市涪城区馋锦记快餐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