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4民初13844号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22号之二2502、2505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1KC4U。
法定代表人:刘胜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明,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捷文,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达格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4G-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076451A。
法定代表人:王平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乐璋,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逸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达格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乐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RCDESPANYOLDEBARCELONA”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
3.被告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巴塞罗那皇家西班牙人足球俱乐部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第G916545号“”注册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仍在保护期限内。
2019年4月,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维权的权利,并授权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维权法律行动。
2019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开设经营的天猫商城网店“达格豪运动专营店”中销售印有涉案商标的球衣。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及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删除侵权商品的链接。
故原告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停止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并撤回第一、三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被告涉嫌侵权的行为无主观恶意,且主观过错程度较小,同时该行为的性质、情节并不严重。
被告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并不知道其销售的是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亦未进行宣传销售,销售时间短,没有库存,在得知所销售的商品中有涉嫌侵权的情况后,已经立即停止销售相关涉嫌侵权商品,并删除相关链接。
二、原告所列举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商标在中国国内的知名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原告对其因涉嫌侵权所收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涉嫌侵权所获利益等均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明显过高,应由法院综合本案各种因素进行酌定。
五、原告主张为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明显过高。
根据公证费发票备注栏信息可知,该笔公证费用包含与本案无关的其他公证费用。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本案相关情况如下: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 商标 注册人 核定使用商品 有效期限 第G916545号“?” REAL CLUB DEPORTIVO ESPANOL DE BARCELONA,S.A.D. 第25类:服装、鞋子和帽类制品等 2017年1月19日至2027年1月19日 二、商标的知名度情况:无证据。
三、原告以自己名义起诉的依据:原告经授权取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及诉权。
四、原告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销售行为。
五、被诉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2019)粤广南粤第14552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6月18日,原告通过公证的方式,在被告经营的天猫网店“达格豪运动专营店”购买了名称为“武磊球衣24号2019俱乐部转会球迷版定制儿童西班牙人训练服套装”的商品1件;
该商品总销量254件,销售页面显示月销量27件,累计评论48条,库存4500件,所附产品图片显示球服上印有“”标识。
庭审时当庭拆封上述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内有球衣一套,球衣的上衣左胸口位置及裤子上均印有“”标识。
六、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已经下架:已下架。
七、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的比对:近似。
八、被告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未提交证据。
九、原告主张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
十、原告主张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公证费1600元、购买公证实物费105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查询结果打印件、商标授权证明、商标维权授权证明、公证书及封存实物、公证费发票和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巴塞罗那皇家西班牙人足球俱乐部体育股份有限公司(REALCLUBDEPORTIVOESPANOLDEBARCELONA,S.A.D.)依法取得第G9165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经授权,有权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球衣,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服装属于同种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上述注册商标近似,故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对第G916545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被告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鉴于被告已经删除侵权商品销售链接、停止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原告撤回第一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由于原告未提交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或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范围、侵权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
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达格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55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285元,被告负担1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铃铃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浩锐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解调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