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415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市登州鑫盛五金商店,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登州街道东关路商贸城7-121。
经营者:刘明学。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市登州鑫盛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