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975号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曲吴路429号7幢1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Y。
法定代表人:吴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山县夏镇宇思日用百货批发店。
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夏镇街道微山湖大道明湖国际小区6号楼1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8H。
经营者:田家泽。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微山县夏镇宇思日用百货批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