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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宸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939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宸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宸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39号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岗梓村木岭街8号三楼A。

法定代表人:王卫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杰,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宸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强北路1034号赛格工业大厦713。

法定代表人:陈福弟。

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宸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72159××××.6)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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