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8787号之一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公司董事长。
被告一:泰州前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静。
被告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前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犯商标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无证据显示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位于本院所在地,因此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被告一住所地位于台州市海陵区,被告二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台州市、北京市相关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