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00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莱仕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恒丰小区4号楼创客电商园8楼809。
法定代表人:肖伟。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莱仕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