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07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县成功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林湾村6组群兴路152号。
经营者:陈涛,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郫县成功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郫县成功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