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375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妍,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曾志远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堤田前锋工业区7号之Z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MA52NRAD7N。
经营者:曾志远。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曾志远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2020年5月8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