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893号原告:刘晓斌,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妮,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彬,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梦露微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龙华街道望成路玉翠新村A区95栋802。
负责人:吴立豪。
被告:汕头市三兴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中寨九斗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范燕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广东烽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晓斌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梦露微商行、汕头市三兴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02××××.0)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晓斌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