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0)赣04知民初104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泽县荣辉百货,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东风路与流芳路交汇处财富中心2F-9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30MA38AWQP1M。
经营者:罗荣辉,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春,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泽县荣辉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5091186号“大润发”、第5293126号“RT-mar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经营超市的店招、店内装饰装潢、购物小票、店外指示标牌、露天广告牌等处使用带有“大润发”、“RT-mart”等字样的标识;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含原告维权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开庭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第3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5月1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彭泽县荣辉百货停止使用涉案的“大润发”、“RT-mart”商标标识,拆除全部“大润发”及“RT-mart”标识。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拆除。
二、被告彭泽县荣辉百货赔偿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于2020年5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虹桥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10×××32。
逾期支付的,另行支付上述款项总额30%的违约金。
三、就本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协议于双方签章时生效。
四、本案诉讼费用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彭泽县荣辉百货承担。
被告彭泽县荣辉百货应于2020年5月25日前将2150元支付给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