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知民初18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蓥市如佳宾馆,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经营者:徐祖翠。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蓥市如佳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蓥市如佳宾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