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辖终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小水滴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平吉大道66号康利城1号楼401-K24。
法定代表人:刘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穷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582号自编16号102房。
法定代表人:宾晓丽,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市小水滴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穷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849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广州穷聊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以深圳市小水滴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小水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深圳市小水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注销。
综上情况,本案立案时,被告深圳市小水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尚存续。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深圳市小水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销前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以立案时被告深圳市小水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并无不当。
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