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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富凯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4194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富凯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市富凯服装厂;长沙市丰彩好润佳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4194号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系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被告:义乌市富凯服装厂,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神舟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钟永强。

第三人:长沙市丰彩好润佳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80号东城港家园2栋101。

法定代表人:符丽蓉。

本院受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富凯服装厂、第三人长沙市丰彩好润佳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义乌市富凯服装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认为原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湖南,故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涉案商品的侵权行为地发生在第三人经营场所,属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故原告就该侵害商标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义乌市富凯服装厂提出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义乌市富凯服装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利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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