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26293号原告:上海媚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XXX号XXX号楼西部5层604-B02室。
法定代表人:KYUNGYOO,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倪丽芬,女,1980年12月6日出生,哈尼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羊街乡羊街村委会羊街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洁,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炳九(YOOBYUNGKOO),男,1961年5月2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媚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柳炳九(YOOBYUNGKOO)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媚彩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媚彩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上海媚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宫晓艳审判员 徐弘韬审判员 姜广瑞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