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750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巩涛,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氏县晶美电子产品经营部,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大街。
经营者孙竹君。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元氏县晶美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