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11知民初17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庆辉,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张庆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