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2民初3591号原告:广州凡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彩频路7号302A、304。
法定代表人:黎文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成,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盈兴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21号605房。
投资人:吴思敏。
原告广州凡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盈兴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广州凡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凡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凡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广州凡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