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146号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茅洲山工业园工业大厦全至科技创新园科创大厦19层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郑青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刚,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54K法定代表人:郑青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刚,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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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郑青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刚,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路22-1号3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玉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蒋桂蓉,执行董事。
×××83Q法定代表人:张玉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蒋桂蓉,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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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玉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蒋桂蓉,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齐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同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所提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诉讼费5800,扣除本院应收取部分,剩余部分5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