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9607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剑,男,汉族,1992年3月25日出生。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起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多嘟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诉讼中,被告注销登记,因此列其经营者刘剑为被告。
2020年5月18日,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原告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