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5084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渝中区朋辉五金批发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15号第二层(平菜袁路第一层)第B10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60B13RR02。
经营者:刘鹏辉。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渝中区朋辉五金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