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396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碧吓,女,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碧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2020年5月6日,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2020年5月8日,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鹏腾 审 判 员 陈美雅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刘娇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