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83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鹏飞,男,199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鹏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