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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玉林市玉州区盛世景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09民初22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玉林市玉州区盛世景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玉林市玉州区盛世景宾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民初22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林市玉州区盛世景宾馆,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民主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94。

经营者:揭英聪。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林市玉州区盛世景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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