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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水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彦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329号
案件名称陈玉水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彦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玉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彦鹤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329号原告:陈玉水,男,汉族,1975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广东维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彦鹤,男,汉族,1987年6月2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绮文,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玉水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彦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水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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