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911号原告:廖安章,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起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晓斌。
被告:刘晓斌,男。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安章与被告深圳市起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晓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44××××.9)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安章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原告廖安章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