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知民终13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中航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长椿路**********。
法定代表人:张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三一0国道上窑工业园区div>法定代表人:押平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光,河南同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中航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机床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18)豫01知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中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洛阳机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航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洛阳机床公司承担。
庭审中,中航公司明确上诉请求为: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3.改判洛阳机床公司赔偿中航公司损失;
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洛阳机床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1.一审法院认为“洛阳山岛”中的显著性“山岛”文字与“山岛机械”构成近似,但又不认可中航公司提交的有关“山岛”商标的使用证据,明显的标准不一。
2.本案第7类“山岛机械”商标指定使用在“压路机”等商品项目上,“机械”是通用文字,“山岛”为主要识别部分,“山岛机械”商标的显著性部分集中于“山岛”文字上。
在核定商品项目上,“山岛机械”等同于“山岛”标识,中航公司提供“山岛”标识的使用证据,属于对“山岛机械”商标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航公司提供的证据虽然证明河南哈威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哈威公司)在产品上使用过“山岛”商标,但“山岛”显然与“山岛机械”并不相同,认定中航公司在核定商品上未实际使用“山岛机械”商标,系事实认定错误。
洛阳机床公司的关联主体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2019年12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034919号《关于第15506223号第7类“山岛机械”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中航公司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依法予以维持注册。
一审法院关于商标使用的判定与商标审查机关完全相左,理应予以纠正。
3.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侵权网页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中航公司www.namcx.com的网址,为近期购买,外包给网络公司测试使用,部分内容存在因测试网页时出现显示混乱的问题,但是相关网页信息所反映的内容为洛阳山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洛阳机床公司无关,目前已经删除,不可能对洛阳机床公司的商誉造成贬损。
4.中航公司不应对哈威公司主办网站××的行为承担责任的问题。
哈威公司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将洛阳机床公司主张案外人哈威公司的行为一并处理,明显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
5.关于本案赔偿问题。
由于网页测试人员的失误,中航公司的一个网站链接了其他网站,并无证据证明是中航公司帮助或者协助共同实施。
在此情形下,洛阳机床公司的大量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中航公司造成了经营困扰和经济损失。
按照比例原则,洛阳机床公司理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一审法院互不赔偿的认定,不能令人信服。
二、一审判决判决程序违法。
1.洛阳机床公司在反诉中主张案外人哈威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中航公司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了哈威公司的行为,最终认定哈威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定中航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2.针对本案同一事实,洛阳机床公司已经另行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并已由有关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进行审理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程序违法。
洛阳机床公司辩称:一、中航公司从没有实际使用过“山岛机械”注册商标。
1.2020年3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15506223号“山岛机械”商标撤销复审,目前正处在审理阶段,故商标撤三字【2019】第034919号决定不能作为判定依据。
2.在相同的商品/服务上,2019年3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了中航公司申请的“山岛”商标,还核准了“洛邑山岛”、“山岛精工”、“山岛伟业”等第7类注册商标,证明了这些商标以及“山岛机械”商标不等同于“山岛”商标。
3.哈威公司作为“山岛机械”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者,没有工程机械生产资质,其产品只能另有产地,但中航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并没有显示产品产地。
因此,中航公司授权的哈威公司使用过“山岛机械”注册商标的理由违反商标法。
4.中航公司的10个官方网站上所展示的产品上的显著标识均是“郑州中航”,中航公司的宣传口号是“百年中航梦想中国”和“中航设备,军工品质”,结合其产品上“郑州中航”显著标识和产品铭牌上的公司名称“中航设备中国郑州”,显然是和航空航天相联系,意图塑造高大上的企业形象,所以其主观上不可能在产品上实际使用“山岛机械”商标。
二、中航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www.nxmcx.com”域名购买日期为2018年6月9日,至一审2019年4月18日开庭,该网站在近一年的时间里持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而且中航公司一贯把网络宣传做的铺天盖地,其“www.nxmcx.com”网站不正当竞争行为极大损害被上诉人的商誉。
2.中航公司官网“www.nxmcx.com”首页显著位置“集团简介”图文链接二手翻新网站“www.shandaojixie.com”,“联系我们”页面显著位置再次链接二手翻新网站“www.shandaojixie.com”。
“www.nxmcx.com”网站宣传洛阳山岛重工机械公司和洛机集团,二手翻新网站“www.shandaojixie.com”宣传洛阳山岛重工机械公司,中航公司官网“www.nxmcx.com”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洛阳机床公司的商誉。
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三、一审判决书虽然认定了与中航公司有特定联系的哈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在赔偿裁量及判词中仅仅针对中航公司,而且也没有要求哈威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不存在程序违法。
洛阳机床公司在偃师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郑州哈威公司侵权一案与本案案由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综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持原判。
中航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洛阳机床公司:1.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微信公众号和侵权网页上有损中航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侵权信息;
2.立即停止在其商品、广告语和宣传推广中使用洛阳山岛、山岛机械、山岛和图形标识的侵权行;
3.在《大河报》除中缝以外侵权微信公众号和侵权网页首页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赔偿中航公司经济损失和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5.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洛阳机床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中航公司:1.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侵权网页上的侵犯洛阳机床公司的企业名称权的有关内容,删除有损洛阳机床公司商业信誉的不实信息;
2.在侵权网页首页以及《大河报》的正版位置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赔偿洛阳机床公司经济损失和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中航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以下内容:1.微信公众号TEL400-0379-468,账号名称为冲击式压路机,账号主体洛阳机床公司,2016年4月21日推送文章“关于假山岛的鉴别及其诈骗手段揭底”,声明洛机集团为此内容负全责,如有不实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有:用户在电脑端百度(搜索)山岛冲击式压路机,可以看到两个山岛官网,其中山岛机械官网郑州总部为假冒钓鱼网站。
用户在电脑端百度(搜索)冲击压路机还可看到该诈骗公司的另外一个钓鱼网站郑州中航——同样显示为郑州哈威。
该文配有百度网页截图,用符号标注“郑州山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打开后为亿豪,郑州哈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打开后为山岛,郑州哈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打开后为中航”等信息。
该文称,值得注意的是三个网站全部是张冠李戴,A公司打开后是B公司,张冠李戴是钓鱼公司惯用的诈骗手法当B公司被追责时,这样不会影响公司的网站还能照常开通行骗。
而且,由于B公司往往为虚假公司,或是皮包公司,不怕追责。
该文配发百度网页截图显示“百度提醒您,该企业已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执行人姓名/名称:郑州山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并标注“赢了官司又如何”。
该文继续写道,钓鱼公司通过夸大宣传虚假参数扩大型号括号吸引用户,而夸大宣传,比较符合客户购机的理想心理,用户购机后发觉了也无可奈何。
同时ABC(郑州山岛/郑州哈威/郑州中航)三个公司相互推荐或是重点推荐,给用户造成货比三家,最终选择其一。
善意提醒用户思考:1、为何该公司诸多名称?
2、为何不主推自己品牌?
3、为何选择张冠李戴,其网站宣传与实际大相径庭?
4、为何会隔上一两年就要更换厂址?
郑州山岛是针对洛阳山岛品牌厂家(仿冒),两者之间并无关联;
中航针对中铁冲击压路机品牌厂家(仿冒),此中航与中国航空没一点关系。
阅读7609,配图中显示有冲击式压路机产品,图片下端使用“洛机集团”“SD+山岛机械”标识。
2.微信公众号TCL185××××****显示账号名称“冲击压路机”账号主体洛阳机床公司,2016年3月7日推送文章“冲击式压路机简介——洛机集团”,配图为冲击式压路机产品,图片底部使用了洛机集团及图,SD+山岛机械等标识,并标注洛阳机床公司、洛阳山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
2015年12月16日推送文章“冲击式压路机销售陷阱泄密”,文章称洛机集团根据受骗用户经历,并结合多年的调查了解,总结出钓鱼公司不少诈骗手段,此章节特就伪品牌及伪军工制造诈骗手段揭秘,诈骗公司怎样把一个皮包公司制造为军工制造。
该文配有“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截图,显示“企业名称中航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区长椿路**********,成立日期2011年11月1日”等内容。
图片在公司地址上标注“注意这个地址”称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系中原硅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
由于科技园入驻企业享受环评、年检、以及其他诸多优惠政策,在办理手续时有快速通道。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大学科技园在郑州几乎就是皮包公司的代名词。
该皮包公司营业执照上显示的地址上存在的却是另外一家LED电子产品公司,根本找不到中航公司的任何踪迹。
该文提供配图显示郑房权证高开字第**房产证图片,房屋所有权人郑州千百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该文继续写道,皮包公司的虚假宣传一是骗取用户信任,二是借军工生产基地不得参观(的规定),掩盖其小作坊生产小作坊生产能力低下,业务不健全的生产工艺及质量体系,全外协加工不但生产成本高,且产品质量不可控,要想生产出便宜产品及利润,不偷工减料甚至诈骗绝不可能。
伪军工企业只要能在某个军工场所租个允许外包的出租房、餐厅、商店等,拿到租赁证明,最终便会成为军工企业。
该文阅读次数6119。
3.2018年8月3日,中航公司委托代理人郁青在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www.luoyangjichuangchang.com、www.quanfengcjn.com、www.shandaohn.com、www.yjsjxd.com、www.4001671615.com、www.jixieshda.com、www.zgshandjx.com,www.lysdylj.com,www.lysqfjx.com,www.jccjxcz.com,www.jssocj.com及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等涉案网站,显示上述网站中载有压路机、夯实机等工程机械图片,可见压路机、夯实机产品本体上分别使用有洛阳山岛、山岛、山岛机械等文字。
随后,登陆工信部TCP/IP网站查询,上述网站主办单位均为洛阳机床公司。
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对相关网页进行了截屏打印。
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8)豫郑黄证内民字第20096号公证书予确认。
4.中航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与广东盛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港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显示中航公司向盛港公司销售了SD30型冲击压路机、SD380型牵引机各一台。
2015年4月15日与广州市天汇徐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汇徐科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显示中航公司向天汇徐科公司销售了冲击式压路机YP30、工程牵引车YP320各一台。
2014年1月31日与葫芦岛市南票区交通局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显示向南票区交通局销售了自动冲击式压路机YH30一台。
5.中航公司补充提供以下证据,(1)洛阳市工商局瀍河分局出具的瀍工商处字(2017)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该局在2017年9月13日检查时发现,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利用互联网发布企业简介,宣称是目前国内生产弹簧机械品种最多、规模最大的生产厂家,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的占有率。
而实际情况该公司早在2015年已经处于停产状态,机器设备老化,与其宣传内容严重不符,构成虚假宣传足以引人误解。
故依法作出对该企业罚款3万元的处罚。
(2)西部数码电子凭证,显示用户zhonghang01于2018年6月9日以35元的价格购买www.nxmcx.com域名。
(3)洛阳山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股东为马润月,成立日期2018年7月25日,2018年10月22日核准注销。
6.中航公司当庭陈述其将涉案第15506223号“山岛机械”、第15506156号三瓣花图形商标许可哈威公司使用。
二、洛阳机床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以下事实:1.中航公司主办的www.nxmcx.com网站首页显示“洛机集团”,网页显示“集团简介”“产品中心”“设备出租”“工程案例”“新闻中心”“技术中心”等六个标题,点击集团简介出现洛阳山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简介,显示“成立于1951年,曾荣获洛阳市科技企业,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等文字。
该菜单项下还有二个图片链接,分别显示为:“[工程机械官网].洛阳市山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推荐进入”;
“[洛阳山岛官网].洛阳市山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推荐进入”。
网站使用多幅产品配图,内容为压路机产品及厂房车间背景。
经比对,与洛阳机床公司提供底稿并主张权利的相关图片内容相同。
该网页下部有以下内容。
“洛机集团24小时热线:17538866888,邮箱:洛机集团163.com,地址,地址,地址: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汽车贸易园集团山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版权所有”div>2.河南哈威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主办的××网站,主页页面顶端显示欢迎进入郑州哈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上部显著位置使用“致力于行业高端冲击压路机研发与生产20余载”等文字。
“工程案例”菜单下有两幅压路机图片,图片中文字说明使用“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SD+三瓣花图形.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洛阳慎防假冒”等文字图形。
页面尾部标注郑州哈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全国统一销售热线4006183229,电子邮箱hnshandao163.com。
“联系我们”显示有“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压路机设备生产基地领军企业http:www.henanshandao.comxwm/#,销售热线159××××****,150××××****,售后服务4000803556,地址,地址郑州市**马寨经济开发区傅北500米)”等内容。
洛阳机床公司第3818210号“L+J+齿轮”图形商标于2006年1月7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自动卷簧机等商品,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06年1月7日至2016年1月6日,目前商标处于无效状态。
中航公司第18805434号“洛机”文字商标于2016年1月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2017年2月14日被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2017年2月14日至2027年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商品粉碎机,压路机,夯实机等;
中航公司第18805600号“L+J+齿轮”图形商标于2016年1月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7年2月14日被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2月14日至2027年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粉碎机压路机、夯实机等商品。
2018年6月8日,中航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洛机”文字商标,申请注册号3148844;
2018年6月8日,中航公司在第35类服务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L+J+齿轮”图形商标,申请注册号31498538,目前等待实质审查;
2018年7月7日,中航公司在第7类压路机等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洛机山岛”文字商标,目前等待实质审查;
2018年7月28日,中航公司在第37类建筑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洛机”文字商标,申请号32548919,初审公告日期2019年1月13日,目前处于初审公告中。
另查明,郑州中航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股东胡天柱、张煜,法定代表人张煜,于2011年11月1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控制系统及处理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
机械设备租赁、安装、维护、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钢材、电气设备、电线电缆的销售;
房屋租赁经营;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郑州哈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股东胡怀荣,法定代表人胡怀荣,成立日期2014年10月20日,经营范围为自动化设备的销售、安装及维护;
工程设备的销售、租赁;
冲击压实设备的技术开发;
工程技术咨询;
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2018年11月8日,名称变更为河南哈威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哈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股东李苗条、胡天柱,法定代表人李苗条,于2009年12月25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销售:机械设备及零部件、钢材。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可归纳以下争议焦点:1.洛阳机床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洛阳机床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中航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洛阳机床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1.中航公司是第15506223号“山岛机械”、第15506156号三瓣花图形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到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航公司提供证据显示洛阳机床公司在压路机产品上及网络宣传中使用了“洛阳山岛”、“山岛机械”“SD+三瓣花”图形等标识。
经比对,洛阳机床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与中航公司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山岛机械”文字与原告涉案商标文字内容、呼叫方式、排列顺序基本一致,构成相同;
洛阳机床公司使用的洛阳山岛标识与原告涉案商标均包含最具显著性的山岛文字,二者构成近似,侵犯了中航公司对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洛阳机床公司答辩称使用含有山岛文字的标识的合法性依据是来源于与其有合作关系的洛阳山岛公司,在被告商标注册之前就已使用山岛机械标识,目前使用山岛机械商标的产品均系之前所遗留,不侵害中航公司涉案商标权。
洛阳机床公司对其该主张当庭没有提供证据,即使洛阳山岛公司在产品上可以以特定方式使用企业字号“山岛”,洛阳机床公司亦无权以自己名义加以使用。
现有证据反映洛阳机床公司在中航公司“山岛机械”商标注册后,在自己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继续使用“山岛机械”文字,故其答辩主张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
中航公司要求洛阳机床公司停止使用侵犯其商标权的“山岛机械”“洛阳山岛”商标的诉请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然而,中航公司虽然当庭主张涉案商标已许可哈威公司使用,但其庭后补充提供的压路机产品图片显示,其产品上并未使用“山岛机械”商标,而仅使用了“山岛”文字。
该院认为,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后对商标享有专用权,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商标。
但商标权人不仅有专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也有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使商标既能起到标识自身商品来源的作用,又能划定与他人商标、字号的界限,避免不必要的权利冲突及公共资源被个体垄断。
中航公司提供的证据虽然证明哈威公司在产品上使用过“山岛”商标,但“山岛”显然与“山岛机械”并不相同。
洛阳机床公司关于中航公司没有实际使用涉案的“山岛机械”商标的抗辩意见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由于中航公司并未实际使用“山岛机械”商标,其要求洛阳机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2.洛阳机床公司使用SD+三瓣花图形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中航公司涉案商标为三瓣花图形,花瓣中心为黑色圆圈;
洛阳机床公司使用的被控标识为冲击压路机产品冲击轮的侧面三瓣花图形+中心部位的SD字母。
其中中部使用的SD文字相较于环绕于文字三瓣花线条更加醒目,更具有显著性,二者在视觉上存在较大差别,故被控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洛阳机床公司使用该标识的行为不侵害中航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二、洛阳机床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洛阳机床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推送文章,登载中航公司及关联企业哈威公司没有生产资质,产品质量差,企业信誉不佳,欺骗消费者等内容。
洛阳机床公司通过互联网或手机网络发布文章贬低中航公司商誉和企业信誉的手段,不当获取竞争优势,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洛阳机床公司辩称涉案文中所称内容均为事实,是为消除中航公司对自己企业的恶意干扰的影响、提醒相关消费者提高鉴别力,而非虚假言论。
该院认为,洛阳机床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文中所称的内容均为事实,而文章内容却客观上起到了贬低他人商誉的作用。
如洛阳机床公司有证据证明中航公司存在违法经营或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而不应通过发布直接贬损对方商誉文章的方式进行救济,故对洛阳机床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三、中航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航公司主张涉案网站系从他人处购买并提供了购买凭证,洛阳机床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该院认为,经查该证据形成时间处于双方纠纷产生并均已开始为诉讼取证期间。
中航公司未提供涉案网站原主办人到庭作证,亦未对中航公司购买该网站的原因作合理解释。
因此,在无其它证据印证,证据存在较大疑点的情况下,该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中航公司在自己主办的网站上使用“洛机集团”名称,并发布相关企业介绍。
虽然使用的并非洛阳机床公司全称,但其使用方式符合汉语对某一词汇简称的习惯,包含有洛阳机床集团公司之意,加之中航公司在网站中使用洛阳机床公司刚过商标有效期的第3818210号图形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为将该网站与洛阳机床公司网站混淆;
同时,与中航公司有特定联系的哈威公司在网站也使用洛机集团及洛阳机床公司名称,还宣传洛阳机床公司将从事压路机二手翻新业务,无疑会给生产压路机产品的洛阳机床公司的产品商誉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干扰洛阳机床公司正常经营,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洛阳机床公司主张中航公司网站使用的多幅压路机产品及生产车间图片,与洛阳机床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相同。
该院认为,洛阳机床公司主张其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并提供了拍摄底稿,中航公司不能提供反证,故可认定洛阳机床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
中航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了与洛阳机床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相同的图片,侵犯了洛阳机床公司的著作权。
同时,中航公司在所主办的网站中使用上述图片,结合其使用洛机集团称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网站为洛阳机床公司主办,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洛阳机床公司在本案诉请中仅主张中航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该行为不再予以评价。
关于本案赔偿问题。
洛阳机床公司实施了侵害中航公司注册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航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均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本案诉讼也均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公证保全及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产生了相应的维权费用,双方当事人各项经济损失基本相当。
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并考虑诉讼成本及诉讼效率,双方均无需履行对对方当事人的赔偿义务。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洛阳机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中航公司第15506223号“山岛机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洛阳机床公司立即删除在涉案微信公众号登载的《关于假山岛的鉴别及其诈骗手段揭底》、《冲击式压路机-销售陷阱解密》等文章;
三、中航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主办的网站中使用“洛机集团”文字,停止发布有关洛机集团企业简介及产品信息;
四、中航公司、洛阳机床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中航公司承担;
反诉受理费4400元,由洛阳机床公司承担。
本院除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1.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4919号《关于第15506223号第7类“山岛机械”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对第15506223号第7类“山岛机械”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2020年3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撤销复审申请。
2.偃师市人民法院2018年4月11日受理原告洛阳市山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哈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侵权纠纷;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23日受理原告洛阳市山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恩愉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马润月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关于中航公司是否使用了“山岛机械”商标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地址、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由此表明,我国商标法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持否定态度。
本案中,中航公司享有“山岛机械”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仅使用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山岛”二字,未规范合理使用注册商标,一审法院认定中航公司没有实际使用涉案的“山岛机械”商标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中航公司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034919号《关于第15506223号第7类“山岛机械”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因该决定尚在复议程序中,中航公司以此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航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航公司在其网站首页显示“洛机集团”,且在介绍洛阳山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时显示“成立于1951年,曾荣获洛阳市科技企业,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等文字,在网站中使用洛阳机床公司刚过商标有效期的第3818210号图形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为将该网站与洛阳机床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一审法院认定中航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
关于中航公司上诉主张的该网站网页系他人制作、与其无关的上诉理由,因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方式是否适当的问题。
因本案双方均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分别给对方造成一定损失,但又均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损失数额或者侵权方因侵权获利情况,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并考虑诉讼成本及诉讼效率,确定双方均无需履行对对方当事人的赔偿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程序是否适当的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了哈威公司的行为,程序存在一定瑕疵,但该判决并未判令哈威公司承担责任,故不影响一审判决实体处理。
关于中航公司主张的本案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偃师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是洛阳市山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郑州哈威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洛阳市山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恩愉科技有限公司、马润月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均与本案当事人、案由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中航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中航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郑州中航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