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493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江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甜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寒,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湘沅达五金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洋坑工业区****。
经营者:夏鍪。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湘沅达五金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108××××.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审判员 杨 馥 维审判员 张 苏 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黎珊(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