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402号原告:黎龙炎,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方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绍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会区会城财记厨具店,经营场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内D124-125。
经营者:蒋良碧。
被告:新会区双水镇众兴厨具设备厂,经营场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小冈墟洞阁工业区**-3。
经营者:吴少武。
原告黎龙炎与被告新会区会城财记厨具店、新会区双水镇众兴厨具设备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黎龙炎接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