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7547号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201。
法定代表人:戴金玲,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品蝎王餐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团结路**院**楼****109/div>法定代表人:杨兴强,执行董事。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品蝎王餐饮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