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44号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街道新和社区***************。
法定代表人:杜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海雁,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键麒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广州嘉麒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新安新村工业区****102。
法定代表人:赵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键麒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嘉麒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