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知73民初321号原告:佛山市万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万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芯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民小组东胜周院北边(土名“泥氹”)。
法定代表人:陈自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波,广东名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毅婷,广东名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万特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芯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分体式电机定子及一种电机,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
原告于20**年*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万特电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万特电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佛山市万特电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