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20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赵贯超,男,汉族,1982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魏强,男,汉族,1985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上诉人赵贯超因与被上诉人魏强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知民初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贯超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知民初288号民事判决的上诉。
本院认为,赵贯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贯超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赵贯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