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赵贯超、魏强商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202号
案件名称赵贯超、魏强商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贯超;魏强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20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赵贯超,男,汉族,1982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魏强,男,汉族,1985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上诉人赵贯超因与被上诉人魏强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知民初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贯超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知民初288号民事判决的上诉。

本院认为,赵贯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贯超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赵贯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