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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创城资讯商行(郑嘉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402民初1100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创城资讯商行(郑嘉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市香洲创城资讯商行(郑嘉宁);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110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锦秀,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香洲创城资讯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工业厂房第二层A2区0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47。

经营者:郑嘉宁,女,汉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87*,公民身份号码:440************164。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创城资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5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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