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1781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县查尔斯顿眼镜店,住,住所地:嘉祥县四中对过**&ldquo祥四中眼镜”。
经营者:胡兰景。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嘉祥县查尔斯顿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