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26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鑫陶然斋商行,住所地山西省,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东侧正阳街南侧汇通丽城北商铺**“日丰管经营者:韩芳。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鑫陶然斋商行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