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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瑞能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10738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瑞能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瑞能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073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瑞能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稔田新区****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98411005。

法定代表人周秋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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