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惠济区雨雪沐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04知民初95号
案件名称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惠济区雨雪沐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雨雪沐杰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04知民初95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焕,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雨雪沐杰超市,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办事处长兴路**院**楼**门面**。

经营者:宣猛猛,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城关镇北街。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雨雪沐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市惠济区雨雪沐杰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1576317号“奇强”图形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300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1948年成立的山西运城盐化局,现为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全国最大的日用洗涤剂生产企业之一,其名下的“奇强”等多个商标均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为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核心子公司,负责生产的洗衣粉、皂和液体洗涤剂均是中国名牌产品,年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

现经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商标权或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多年来,原告坚持研发创新,凭着优异的产品质量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信赖和极高的市场知名度。

与此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了大量假冒涉案商标的产品,给原告的品牌形象和消费者的健康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经调查核实等,原告现发现被告店内销售的奇强内衣抑菌皂并非原告产品,系假冒产品。

原告认为:注册商标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对消费者的危害性,被告店铺的规模、性质,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故诉至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雨雪沐杰超市缺席,无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山西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576317号商标。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厕所清洗剂,餐具洗洁精,去油渍剂,擦亮用剂,化妆品,花露水,焗油,化妆用油,牙膏,,地毯清洗剂肥皂,香皂,洗涤剂,洗发液,沐浴露,护发素,化妆剂,染发剂,织物柔软剂(洗衣用),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5月28日至2011年5月27日。

2002年5月8日涉案商标变更注册人为: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8日,该商标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

2018年12月13日,涉案商标核准转让给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0月28日,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确认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使用涉案商标,许可原告在授权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第三人对侵犯授权方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起司法诉讼。

原告对侵权方起诉或参与诉讼后,授权方不再另行提起或参加诉讼。

因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产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由被授权人独立享有和承担。

2019年11月5日,洛阳城甲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梓芃向河南省洛阳市九鼎公证处申请对涉嫌侵犯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取证,并对其在实体店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取得的产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11月6日,洛阳市九鼎公证处公证员裴某与公证工作人员贾乐及王梓芃来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国基路长兴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的“乐达万家超市全日鲜”,由公证处工作人员贾乐对该门头进行拍照,代理人王梓芃在该店通过支付宝支付(支付宝支付凭证显示购买时间为2019-11-0614:04)购得印有“奇强”字样的内衣抑菌皂一块,花费3.5元,取得收据一张,购买结束后,公证员裴某及公证处工作人员贾乐对购买所得商品粘贴了标有“11月6日郑州乐达万家超市全日鲜”字样的标签并带回公证处保管。

2019年11月14日,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公证处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束后,公证员裴某与公证工作人员贾乐对鉴定过的商品进行了拍照、包装及粘贴封条进行封存,并对购买过程中取得的收据进行了复印。

2019年11月20日,河南省洛阳市九鼎公证处出具(2019)豫洛鼎证内民字第7308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实。

2020年3月28日,河南省洛阳市九鼎公证处出具(2020)豫洛鼎证补字第2号补正公证书对(2019)豫洛鼎证内民字第7306号公证书至(2019)豫洛鼎证内民字第7323号公证书做出补正,将上述公证书中“对涉嫌侵犯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取证”补正为“对涉嫌侵犯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取证”;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公证处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了鉴定”补正为“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公证处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了鉴定”。

封存物品由原告于庭审时提交法庭。

经当庭查验,公证封存实物外包装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章没有缺陷。

当庭开启公证封存包装袋查看,内有被控侵权产品内衣抑菌皂一块,与(2019)豫洛鼎证内民字第7308号公证书所附相应图片一致。

该内衣抑菌皂的外包装正面及侧面均有“奇强”标识,生产批号为B2YC,背面载明生产厂家为: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亦当庭提供了正品内衣抑菌皂与公证封存商品进行比对,比对显示公证封存商品的激光喷码、重量、颜色、生产厂家、“奇强”标识等与原告公司正品内衣抑菌皂存在明显不同。

另查明,郑州市惠济区雨雪沐杰超市的经营者为宣猛猛,类别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烟、百货、预包装食品、蔬菜、水果、肉类、冻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本院认为,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1576317号“奇强”商标的所有权人,对该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内衣抑菌皂,与涉案的第157631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

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与产品上所使用的“奇强”标识与涉案的第1576317号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的英文字母、读音均相同,仅存在英文字母间隔以及字体上的差异。

其生产者未经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在该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志,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作为经销商,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亦侵犯了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仅体现出对他人知识产权的漠视、对法庭和法律的不尊重,而且增加了法院查明事实的难度和公正裁判的司法成本,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另,本案中,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授权方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起司法诉讼。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期间、被告经营规模、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原告的合理费用支出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4000元。

综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市惠济区雨雪沐杰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576317号“奇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郑州市惠济区雨雪沐杰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郑州市惠济区雨雪沐杰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