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5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娄门路**。
法定代表人:李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述波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与灯塔路交叉口西北角20米/div>法定代表人:吕述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吕述波,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市述波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吕述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知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阳市述波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吕述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述波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吕述波的银行存款5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冻结、查封、扣押期间由财产所有人负责管理,不得转让、抵押、转移、买卖等。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