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2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盼旺流行饰品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滑县城关镇史固村**。
经营者:任梨丽。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盼旺流行饰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