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75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优之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企桥路****。
法定代表人:夏运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波,广东严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银洋工业区**iv>法定代表人:谢银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岚燕,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浩文慧,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东莞市优之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优之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因其自身原因,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优之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莞市优之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2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优之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其已多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