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申27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高志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田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霞,广东翰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正誉企业管理(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之****法定代表人:鲁银花,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松柏,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正誉佳业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之****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鲁银花,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正誉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之**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鲁银花,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艳,女。
再审申请人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正誉企业管理(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誉佳业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正誉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终2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